昨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49号)若干问题发出补充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外企所购买的设备,如果属于由进口的各项配件、零件简单组装形成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补充通知规定,企业购建的生产线、集成设备,如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以及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等组成,应仅就其中属于国内制造的、且购进时按单项资产判定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购买的设备,如果属于由进口的各项配件、零件简单组装所形成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成都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