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第217号)明确指出皮卡改装旅行车型按照“小汽车”税目中的“小客车”子目征收消费税。 通知明确: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以下简称税目注释),请示中提到的改装车型符合税目注释中小汽车的定义。因此,该改装车型应属于小汽车消费税征税范围。
根据税目注释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参考汽车生产目录的编码规则、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有关小轿车和旅行车的术语定义以及改装车型的实际情况,同意该改装车型按照“小汽车”税目中的“小客车”子目征收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