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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

税收筹划与偷税一步之遥

数据编号:K01-F23966

日前,有媒体载文教市民自购房屋返租给自己企业可以少纳房产税,殊不知,这样做已构成了偷税行为,这样的税收筹划还是少做为妙。不久前,南京市某郊县就有一位私营业主黄某购买了一幢三层楼房作为办公用房,他为了少缴税,就以自己的名义与自己所办的私营企业签订了租赁合同,将自己购买的房屋反租借给自己使用,从而少缴房产税1万多元,结果被税务部门补税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房产税是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黄某是为了少缴房产税而以个人名义向自己企业出租房屋,其租赁行为是捏造的,不真实的,黄某为企业购置办公用房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已经成立,为了达到少纳税而采取的虚拟租赁行为已经构成了虚假的纳税申报。这里的虚假、即是不真实,虚构或捏造事实,不能真实反映客观实际情况,如不按真实的账簿记账少申报徼纳税款等。
    因此笔者想告诫大家,“税收筹划”其实与“偷税”只有一步之遥。税收筹划的前提是合法,是纳税入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从而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活动。有些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有时采取了一些有悖于税收政策的手段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由于这些所谓的“筹划”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结果不仅是节税不成,而且会陷入偷逃税款的泥沼,最终受到税收部门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