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开发的地区 西部大开发政策适用的地区是: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六个省,西藏、新疆、宁夏、内蒙古、广西五个自治区和重庆直辖市。面积678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面积的70.6%;人口约3.47亿,占全国总人口的28%。地大物博,资源丰富。
二、开发建设的重点
主要有: 1.基础设施建设; 2.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3.工业结构调整; 4.农业基础建设; 5.科技教育和文化卫生事业建设; 6.发展特色旅游业建设。 “十五”期间(2001—2005年)实施西部大开发的突出重点,是要集中力量建设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等一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项目。把水资源保护、节约和开发放在突出位置,加强规划,合理配置,努力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有步骤而因地制宜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以及防沙治沙、草原保护等重要工程的建设,逐步建成我国西部牢固的绿色生态屏障,积极发展教育事业,加快培养急需的各类人才。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开发能力。同时依托亚欧大陆桥、长江水道、西南出海通道等主要交通干线,发挥中心城市的聚集功能和辐射作用,以线串点,以点带面,培育西陇海兰新线经济带、长江上游经济带和南(宁)贵(阳)昆(明)等经济区带动周围地区发展。 2001年中央预算安排重点主要是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支持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2001年拟发行建设国债1000亿元,同时,拟发行500亿元特种国债,主要用于支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安排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南水北调、青藏铁路、生态建设等项目。今年西部大开发新开工的“十大工程”,包括宁西铁路、渝怀铁路、西部公路建设、西部机场建设、重庆轻轨、涩北—西宁—兰州输气管线、青海30万吨钾肥工程、西部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西部高校基础设施建设、四川紫坪铺水利枢纽等。
三、优惠政策
(一) 实行对内对外开放政策
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大陆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需要内外结合,东西协调,全力以赴地进行。既对内开放,也对外开放。依照有关法规,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原则上也允许大陆各种所有制企业进入。并且,要进一步扩大外商的投资领域。具体政策是:
1.鼓励外商到西部地区对农业、生态、水利、能源、交通、矿产、环保、旅游、市政等基础设施和资源开发投资;
2.扩大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领域,将外商对银行、商业零售、外贸企业的投资试点扩大到直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
3.允许外商在西部地区对电信、保险、旅游业进行投资;
4.鼓励开设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设计公司、铁路和公路货运企业、市政公用企业等。
(二)土地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1.西部地区,土地广袤,荒山众多,荒地寥阔。对西部地区的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和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就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 2.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5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减免出让金。期满后,还可以申请续期,并且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国家因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给予补偿。 3.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要做到耕地占补平衡。 4.加快对西部地区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勘查、开发、保护与合理利用政策的支持力度,并制定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的政策办法,以培育和活跃矿业权市场。 (三)金融优惠政策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在金融政策上,大陆采取多种多样的优惠举措支持企业融资和在西部地区投资: 1.支持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资; 2.支持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和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 3.鼓励在华外商合资企业到西部地区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4.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允许西部地区一些项目适当提高总投资中国外优惠贷款的比例; 5.对西部地区优势产业及出口创汇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可以在国外商业贷款指标安排上给予支持; 6.加大金融信贷投入,支持铁路、主干线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大中型能源项目建设,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
(四)对外经济贸易优惠政策
1.大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扩大西部地区生产企业外贸经营的自主权,鼓励发展优势产品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到境外周边国家投资办厂;
2.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急需的技术设备,在进口管理上给予适当照顾;
3.实行更加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在出口退税、进出口商品的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人员往来等方面放宽限制;
4.对从西部地区重要旅游城市入境的海外旅游者,要根据条件实行落地签证和其他便利入境签证政策,促进西部地区旅游业的迅速发展。
(五)吸引人才和发展科技教育政策
1.制定有利于西部地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鼓励人才创业的政策; (1)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提高西部地区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水平,逐步使其达到或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2)对西部开发的重点任务、重大建设项目及重要研究课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吸引海内外专门人才积极参与西部地区的大开发; (3)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到西部地区投资经营和参加开发的其他地区居民保留原籍户口,并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2.加大西部地区科技倾斜的力度: (1)逐步提高科技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数额; (2)支持西部地区科研机构、高校加强有特色的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 (3)加快重大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步伐,以及从事应用研究的科研机构向企业转化,加强产学研联合; (4)对科技人员在西部地区兴办科技型企业,简化工商登记,提高股权、期权和知识产权入股比例的上限。 3.增加教育投入: (1)继续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加大支持力度,增加资金投入,加快西部地区实现九年义务教育; (2)加大支援西部地区学校工程的力度,建设西部地区远程教育体系; (3)支持西部地区高等学校的建设,扩大东中部地区高校在西部地区的招生规模。 (六)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拉动西部地区迅速发展的重要动力。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有: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设在中西部地区(指: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指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的三年)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至于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能低于10%。 4.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5.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6.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