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国务院先后3次取消了69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国家税务总局下放了6项行政审批项目。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只有6项(依据国税发[2004]73文件),具体包括: 一是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二是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其中包括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三是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四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五是建立收支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六是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