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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配额:1996年列入享受进口暂定税率的商品有303种,其中,最高一档税率为30%,最低一档为2%;列入出口暂定税率的商品有9种,其中,最高一档为20%,最低一档为0%。
进口货物以运抵我境内口岸的货价加运费价格(C&F)成交的,应加上该项货物从境外发货口岸运到我境内口岸以前所实际支付的保险费。如实际支付数无法确定时,可按主管机构规定的保险费率计算。陆、空、邮运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时,都可按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保险费。
进口货物以境外口岸离岸价格FOB成交的,应加上该项货物从境外发货口岸运到我国境内口岸以前所实际支付的各段的运费和保险费。如实际支付数无法确定时,可按有关主管机关规定的运费率(额)、保险费率计算。
进口货物以我国口岸到岸价格CIF成交后,经海关审定确认,即以这个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所包括的运费、保险费,在计算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计算关税税率的一般步骤是:审核申报单证、单据齐全正确,确认单货相符;正确归类,确定税率;审定或确定其完税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时,如货物是以外国货币计价的应按银行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出税款,填发税款缴纳证(税款缴款书)交纳税人缴纳税款。...
按照成交价格的定义,它必须是进口货物通过销售而达成的价格(意味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但有些货物在进口时没有销售价格,不是销售货物或还没有进行销售,例如租赁、寄售等方式的进口货物,在进口时没有成交价格可作依据,我国对这些特殊进口货物特制订了确定其完税价格的方法,主要内容如下: ●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如何估定其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则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其完税价格:
1986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了《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共九条,基本上采用了两种原产地标准: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条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这是我国海关估价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规定的完税价格准则或完税价格的定义。主要内容如下:
税则、税率变动时,补税所适用的税率按以下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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