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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行为。是否固定资产的价格卖得越高,企业收益就越大呢?其实不然。 ● 代销方式不同
目前,各类企业的销售方式很多,但是采用不同的销售方式,可能产生不同的经营效果。有些销售方式在处理手段上不同,也会产生税负上的不同。比如委托代销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而采用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还是采用视同买断方式,作为买卖双方的税负就不一样。
前不久,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中发现,前进冶炼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度在销售货物时,每次都开具两张发票同购买方结算应收货款,一张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张是运费发票。对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厂已按票面金额计算缴纳了增值税,对此国税部门毫无疑义。问题出在运费处理上。
上海今年率先把“召回制”纳入消费者保护条例,意味着商品“召回制”已初具雏形。尽管全国性的商品“召回制”还在研究和讨论之中,但涉及的税收问题应引起有关企业的重视。笔者就汽车召回制度涉及税收方面的事宜进行筹划分析。 ● 折扣有区别
在企业销售活动中,折扣销售方式已经日益被众多企业采用。在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时,折扣方式的选择对企业的税收负担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纳税期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税款递延的途径是很多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尽量地延缓纳税,从而获得节税利益。
改革后的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17%,一档低税率为13%,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施零税率。现行增值税税率符合国际通行的作法,同时也符合规范化的要求。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低税率的适用范围仅限定于下列几类货物:
增值税条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的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规划范围。
1994年确定的增值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加工和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服务暂不实行增值税。这里所说的销售货物除指一般的销售货物外,还应根据税法的规定确定哪些货物征税,哪些货物不征税。 ● 增值税免税优惠
增值税的免税优惠分为两种类型:有抵扣权的免税优惠和无抵扣权的免税优惠。和其他国家一样,除某些特定货物外,对出口货物都实行有抵扣权的免税;对国内销售的非出口的免税货物则实行无抵扣权的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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