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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1)托儿所、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对非营利性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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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1)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并且有资格颁发学历证书的各类学校。 “教育劳务”仅指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学历教育的劳务。学历是指国家有权部门认定的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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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金融业 (一)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降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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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1)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的免税规定 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单位或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在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否则不予免税照顾。 2001年1月1日后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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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福利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后举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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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办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按规定征税。 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含职业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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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1]5号文件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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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199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156号) 通知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北京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6%的简易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按6%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经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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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8号)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有关税收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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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住房租赁市场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住房租赁市场实行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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