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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外,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提出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外,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提出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
按照国税发[1999]172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于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所说的中西部地区是指未依照前述有关规定实行减低税率(包括减按15%和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地区,即除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
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其中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设立的特定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项规定具体适用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可《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针对西部大开发制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
沿海开放城市的税收优惠政策只限于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是: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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