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梁先生来到西海都市报编辑部反映,他2001年下岗,今年6月,在亲戚朋友的帮助下,在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开了一家店铺。他持再就业优惠证,到西宁市城西区国税局递交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税务局认定他申请减免理由合理,给他发放了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可谁知,只享受了一个月的优惠政策,税务局又下了通知,从9月份开始,要他缴纳增值税,他百思不得其解。 就梁先生反映的事情和经营户提出的一系列问题,记者走访了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有关负责人。 问:什么是起征点,梁先生有资格减免增值税吗? 答:起征点是月销售收入达到国家规定征税的起点。依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4)353号决定,从2004年9月1日起,对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达不到月销售额3000元的继续免征增值税;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全额恢复征收增值税。 梁先生从9月份开始,月销售收入已达到6000元,他的增值税应是6000元×4%=240元。以前,下岗失业人员没有起征点之说,所以免收。西宁市的增值税起征点要比其他省会城市高1000元,州县的比西宁市的增值税起征点要高。 问:为什么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全额恢复征收增值税?有关文件不是规定全部免收增值税吗? 答:2004年8月5日,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3号规定,对全省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户作了一次检查,通过调查和检查发现,一些个体经营者存在借用或买卖他人再就业优惠证、冒名顶替改变经营性质和以下岗失业人员名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更严重的是,我们发现有些享受免费的下岗失业人员存在着销售金额开具大发票使用份数多,并为其他个体经营者代开发票的问题。 举个例子,到2004年6月底,西宁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经营户4953户,单份开具发票税收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就有245户;开具金额在2340万元,按月累计开具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共有566户。开具发票的范围主要是烟酒批发零售、机械配件、电力器材等,几乎未超出规定的免费范围,从而使税收征管出现了“弱化”现象。所以,我们以起征点为标准来收增殖税。 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仍然有效? 答: 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还在执行。为了正确执行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能真正落实到位 ,我们决定从2004年9月1日起,对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3000元)的,继续免征增值税,继续免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务登记工本费,继续免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农作物的种植、动物的饲养、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增值税。 来源 西海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