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12日表示,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税收征管,确保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等政策落实到位。他还就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做了详细解读。
税收优惠曾促进房地产发展
这位负责人指出,1999年和2003年,为鼓励房地产业的发展,对个人购买住房又对外销售的制定了几项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征收营业税。
优惠政策
1、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地上建筑物并取得收入的个人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优惠政策: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优惠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转移房屋权属按成交价格的3%~5%征收契税。
优惠政策: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五、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商品房销售按销售额的万分之五对买卖双方征收印花税。
税收调控势在必行
这位负责人指出,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家对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做了如下调整。
一是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政策不再区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二是对于个人购买住房超过两年转手交易的,为了体现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别,凡普通住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非普通住宅则只能继续享受按售房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现行对个人销售住宅的优惠政策在这次调整中只调整了营业税。而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印花税目前对此没有优惠政策,这次调整中也维持不变。
他强调,各地税务机关在落实这次优惠政策调整中负有重要责任。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会同建设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下发以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宅,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对于违法给予税收优惠,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