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公布若干支持文化发展的税收政策。其中,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 通知还明确了其它税收优惠政策: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