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计算题:俊平税务师事务所于近日代理了几次出口退税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1.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0年第四季度发生以下几笔购销业务:
⑴报关离境出口一批货物,离岸价是80万美元;
⑵内销一批货物,销售额是200万元;
⑶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购货额是600万元。
已知上述购销货物增值税税率均为17%,上述购销额均为不含税购销额, 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为1:8.3,上期留抵税款为4.55万元。该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适用“免、抵、退”办法, 退税率为13%。试计算企业应纳或应退增值税税额。
2.某出口型生产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方式为国外A公司加工化工产品一批,进口保税料件价值1000万元,加工完成后返销A公司售价折合人民币1500万元,为加工该批产品耗用辅料、备品备件、动能费等的进项税额为50万元,该化工产品征税率17%,退税率15%。假设当期内销货物销售额为零,本期未发生其他进项税额,上期无留抵税款。 请分别按“免、抵、退”和“先征后退”办法计算其当期应纳(退)税金额。
答案:
1.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性企业,如果应纳税额为正数,则说明要缴纳增值税;如果为负数,则要区别情况处理:当出口额占总销售额一半(含一半)以上时,允许退税。反之,则留抵不退。在确定应退税额时,将“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汇率×退税率”与“当期应纳税额(负数)的绝对值”进行比较,其中数额小的即为应退税金额。计算过程如下:
⑴出口免税
⑵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额=80×8.3×(17%-15%)=13.28(万元)
⑶本季度应纳税额=200×17%-(600×17%-13.28+4.55)=34-93.27=-59.27(万元)
⑷当季度应纳税额为负数, 由于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80×8.3÷(80×8.3+200)×100%=77%>50%,因此,当季度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59.27万元可计算退税。
⑸由于80×8.3×15%=99.6(万元)>59.27(万元),因此,该季度应退增值税额=59.27万元,该季度不缴纳增值税。
2.⑴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出口退税: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1500×(17%-15%)-1000×(17%-15%)=(1500-1000)×(17%-15%)=1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0-(50-10)-0=-4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 且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为100%,因此,当期可计算退税。
由于1500×15%=225(万元)>40(万元),因此,本期应退增值税额为40万元,该季度不缴纳增值税。
注:若该企业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复出口,则执行“免税不退税”政策。
⑵按“先征后退”办法计算出口退税: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0+1500×17%-(50+1000×17%)=255-220=3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1500×15%-1000×15%=225-150=75(万元)
提示:一、按照有关规定,对下列企业实行“出口免税并退税”政策:有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产货物的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或受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某些专门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对外修理修配、对外投资等项目的特定企业的货物出口等;自2001年1月1日起,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二、“免、抵、退”办法适用的企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企业:第一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第二类是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生产企业,以及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项目出口货物的老外资生产企业;另外,从2001年1月1日起,老外资生产企业也按该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第三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以及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集团公司(总厂)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部门)。 ====================================== 1. 某外贸公司当月从某服装厂(一般纳税人)购进服装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20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并取得出口货物专用的增值税税收缴款书,报关出口后取得外汇收入折合人民币240万元。试计算该公司应退增值税额(服装退税率为17%)。
2. 某外贸公司,当月从某油厂(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香料油一批,价款106万元,取得了普通发票和出口货物专用的增值税税收缴款书,报关出口后取得外汇收入折合人币140万元。试计算该公司应退增值税额(农产品退税率为5%)。
3.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2001年1月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化工原料一批,组成计税价格200万元,海关征收增值税17万元(减征17万)之后,外贸公司将该批化工原料以2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某化工厂,经化工厂加工后,外贸公司又以250万元的价格收购回来,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完税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然后再出口。假设该公司各项出口退税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上述价格均不含税,请计算出当月应纳增值税和出口应退增值税款是多少?
答案:
1.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应依据购进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进项金额和该货物适用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17%=34(万元)
注:对出口货物库存账和销售账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以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
外贸企业适用上述计算办法,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做到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征税机关可凭该批货物专用发票或退税机关出具的退税证明办理内销货物进项税额的抵扣。
2.税法规定,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具体是: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和纸制品。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退税率=106÷(1+6%)× 5%= 5(万元)
注: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3.按税法规定,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具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除。对在进口环节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的,计算退税时,应扣除已减征税款。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x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款=2301×7%-17=39.1-17=22.1(万元)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250×15%-22.1=37.5-22.1=15.4(万元)
提示:税制改革以来,出口退税率已经过几次调整,目前(1999年7月1日后)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分为4档:1.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服装,出口退税率为17%;2.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和上述已执行17%退税率的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以及钟表、硅、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铝、铅、锌、有机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料、涂料、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出口退税率为15%;3.除1、2两项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7%的其他货物和农产品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3%;4.农业产品,出口退税率为5%。 ======================================= 1.迪凯绣品厂(无进出口经营权)2000年12月份委托某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服装一批,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80万元,本月内销服装不含税收入70万元,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为20万元。请计算当月应纳(退)增值税额(服装退税率为17%)。
2.某工程承包公司因承接国外某项工程,将在国内采购的钢材一批运出境外,购进钢材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试计算该公司应退增值税额(钢材退税率为15%)。
3.某外贸公司当月从某纺织厂购进一批棉坯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30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并取得出口货物专用的增值税税收缴款书。该外贸公司将这批棉布交给某服装厂加工成品服装。加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50万元(不含税价),同时取得了增值税发票和出口货物专用的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委托加工的成品服装当月报关出口,取得外汇收入折合人民币440万元。请计算该公司应退增值税额(服装退税率17%、纺织原料退税率15%)
4.某外贸企业从农民生产者手中收购小麦500吨,支付价款30万元,当月将该批小麦对外出口,取得外汇收入折合人民币37万元。问:该企业出口小麦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5. 某外贸企业收购天然牛黄对外出口,问:该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答案:
1.税法规定,对于未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不限于有进出口经营权),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先征后退”办法。主要是指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或生产性集团公司,委托外贸、工贸公司出口自产产品等。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70×17%+80×17%-20=5.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80×17%=13.6(万元)
2.税法规定,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下列企业特准退税:
第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第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第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第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而由国内中标的企业;
第五、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企业;
第六、免税店,即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对从事对外承包项目、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对外投资等项目的特定企业出口货物,特准退(免)税的计算方法是,按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销售额×退税率=100×15%=15(万元)
3.税法规定,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应按原材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进项金额×退税率+工缴费发票金额×退税率
若原材料是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并在进口环节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的,计算退税时,则应扣除已减征税款。
该企业应退税额=300×15%+50×17%=45+8.5=53.5(万元)
4.税法规定,对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列入免税项目的避孕药品和工具、古旧图书、免税农产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及军品等用于对外出口,适用“出口免税不退税”政策,所以,该企业从农民生产者手中收购小麦再出口不得退还增值税。
5.税法规定,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适用“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政策。具体是指: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糖。纳税人出口上述税法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一律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对这些货物出口时不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因此,该企业出口天然牛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得享受增值税退还。
提示:为了帮助读者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有必要介绍一下“出口退税承受人”。税法规定直接享有出口货物退税税款的单位,出口货物退税的承受人就是出口货物的所有者。生产企业直接出口的,退税给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承受人就是生产企业;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由于出口货物归外贸企业所有,故退税给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承受人就是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受托代理出口的,因出口货物归委托方所有,出口退税承受人就是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内资生产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由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企业在所在地统一办理退税,其出口退税承受人就是出口货教授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企业。 ======================================= 1.A公司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2000年12月份,从摩托车制造厂购进摩托车200辆,不含税单位为每辆8000元,当月将该批摩托车销往国外,离岸价折合人民币每辆10000元。已知摩托车消费税税率10%,请计算A公司应退还的消费税款。
2.上述A公司当月还接受某外贸公司委托代理出口黄酒100吨,该批黄酒的工厂购入价为50万元(不含税)。已知黄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吨240元,请计算该笔业务应退还的消费税款。
3.某商贸公司(无进出口经营权)主要从事商品流通业务,2000年12月份委托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批,请问该笔业务是否退还消费税?
4.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化妆品生产企业,2000年12月份出口化妆品一批。请问该企业是否享受消费税退税政策?
5.某化妆品生产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委托某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化妆品一批,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00万元(不含税)。已知已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请计算该笔业务应退还的消费税税额,并说明该企业及外贸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6.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后,出口金银首饰是否退还消费税?
答案:
1.税法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适用“出口免税并退税”政策。外贸企业直接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
销售摩托车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200×8000×10%=160000(元)
2.销售黄酒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100×240=24000(元)
3.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才可办理退税,外贸企业受其他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税。[注该政策与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政策规定是一致的]。因此,该笔业务不得退还消费税。
4.税法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适用“出口免税但不退税”政策,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该企业出口时免征增值税,不享受消费税退税政策。
5.对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办法。
应征消费税=200×30%=60(万元)
应退消费税=200×30%=60(万元)
生产企业账务处理为:计算应交的消费税时,借记“应收账款60万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60万元”;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6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60万元”;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60万元”,贷记“应收账款60万元”。
外贸公司账务处理为: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生产企业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60万元”,贷记“应付账款60万元”;将此项税金退还生产企业时,借记“应付账款6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60万元”。
6.根据财税字[1994]095号文件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提示:一、计算出口消费税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据税法规定的消费税税目税率执行。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口 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二、由于消费税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因此,对生产企业按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生产环节消费税。又因其出口时已免征消费税,即出口时,已不含有消费税,所以无须办理退还消费税。这项政策规定与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退(免)增值税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其政策区别的原因是,消费税仅在生产企业的生产环节征收,生产环节免税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就不含税了;而增值税却在货物销售的各个环节征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时,已纳的增值税就需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