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如下11种消费品: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被选择的上述消费品可分为五类: 第一类,如果过度地消费,会给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 第三类,高能耗和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并在使用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资源产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产销数量较大,税源充足,具有一定的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汽车轮胎等。 需要指出的是,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今后还可以根据国家的政策和经济情况及消费结构的变化适当调整。目前,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确定主要体现了以下两个特点: 首先,消费税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列举税目征收的。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与增值税的部分征税范围是交叉的。也就是说,对消费税列举的11个税目,既要征收消费税,同时,又要征收增值税。 其次,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属于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上列举的消费品都需要缴纳消费税,但是,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堵塞税收漏洞,对于那些未体现销售而发出、使用和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也可通过视同销售方式,将其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消费税的纳税人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地讲,消费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主要是指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生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销售的,于销售时缴纳消费税。生产应税消费品自己使用而没有对外销售的,按其不同用途区别对待: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收消费税;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以委托方为纳税人,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消费品在提货时已缴纳消费税的,若委托方对外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若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所纳税款允许按规定扣除。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由货物进口人或代理人在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消费税计税依据是指应税消费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税率则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正确把握这两方面因素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前提条件。 消费税的税率 我国的消费税对不同的应税产品分别采用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消费税采用列举法按具体应税消费品设置税目税率,征税界限清楚,一般不易发生错用税率的情况。但是,如果存在下列情况时,应按适用税率中最高税率征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 除此之外,税法对烟、酒适用的税率又作了特殊规定:卷烟运用税率的规定卷烟由于安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的卷烟,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税率征税。 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酒及酒精适用税率的规定 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 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对于粮食、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对用粮食和薯类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是征税对象量的表现,正确掌握计税依据,可以使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合理合法地承担税负。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计税依据分为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两种类型,即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征税办法。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应税消费品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由于增值税与消费税是交叉征收的税种,为了便于征收管理,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的销售额同增值税的规定是一样的,为不含增值税,而含消费税税款的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除增值税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木再征税,而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但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所谓"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的,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而"组成的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这里"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销售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这里"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进口的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消费者税税率) 此外,在确定消费税的计算依据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纳税人通过自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为门市部实际对外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规定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使用、委托加工收回或进口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对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制度。因此,计算消费税的税额不论规定从价定率征收,还是从量定额征收,均以计税依据为基础。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由于消费税在课征时,选择的是单一环节课征,强调税不重征,把重复征税的弊端降至最低点,因此在计算消费税税额时,准予从应纳消费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额,这主要是指外购已税原料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原料,具体包括八种原料: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白酒;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期初库存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当期收回(或购进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