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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税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缴纳印花税

数据编号:K01-F11110

  案例:
  深圳某一外商投资企业B是一个家专门从事玩具生产的企业,其与美国母公司A在经济活动中是不同的独立法人,1999年6月初,B企业收到如下订单,并承接了业务:
  1.B企业收到来自国内C企业的订单,订10000件D型芭比娃娃,6月28日交货,货到付款。
  2.B企业收到来自美国母公司A企业的要货单,要货内容包括20000件E型圣诞老人木偶,15000件D型芭比娃娃和5000件F型中国娃娃,6月20日之前发货。
  3.B企业还通过互联网,收到来自巴西里约热内卢H企业的订货单,订10000件F型中国娃娃,月底发货,预付订金。
  由于这3笔业务A企业收到的都是订货单和要货单,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那么A企业需要交纳印花税吗?
  分析:
  对这3笔业务,该外商投资企业B都应缴纳印花税。因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应按如下办理:
  1.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和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经这种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2.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均应按规定贴花。
  3.在对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在上述案件中,B企业的3笔业务分别对应这3种情况,所以都应缴纳印花税。
  点评: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除执行现行印花税法外,外商投资企业还有以下情况需要明确:
  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以及权利、许可证照等,不缴纳印花税。
  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或原合同到期续签合同的,按规定贴花。
  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账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启用的其他账簿,按规定贴花。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经营期不足3年的企业,应在经营期内贴足印花。
  企业1993年12月31以前取得的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有更改、换证、换照、转让行为的,按规定贴花。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除了要掌握现行印花税法外,更应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若干特殊规定有所了解,使自己成为能较为全面懂税法,用税法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