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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所谓增加应抵扣税额,是指纳税人计算纳税时,通过增加减、免、退、抵税额从而减少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方法。在计税依据和税率既定,从而应纳税额既定的条件下,增加减、免、退、抵税额就意味着减少了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增加应抵扣税款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
2004年2月,东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需更新一条自动化生产流水线,而该市的富达融资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可以提供东方公司所需要的生产线。根据东方公司的具体要求,富达融资公司的设备来源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
2003年,宏大公司购入一台专用设备,合同约定的金额为800万元。企业于5月份收到该设备并立即投入使用,但没有马上收到供货方开出的发票,因而也未估价入账。直到9月份,供货方才提供发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820万元。企业见票后立即付款,并将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大的民营企业纷纷成立企业集团公司。由于管理方式上的惯性和对税法的了解不够,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之间,尤其与全资子公司及持股比例较高的子公司之间在财产往来上依然是你我不分,有时分了却又分配不当,这样导致企业缴了不少本不该缴的税。下面笔者就分析一下这方面的两个典型...
中国税务报社:我是一家私营白酒厂的厂长。我厂于2002年12月底办妥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一切手续,于2003年1月开始生产。不过,由于刚开始生产经营的1月~5月属于试生产阶段,所以在2003年6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虽然销售了一些粮食白酒,但一直未正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简介: 在税务机关检查期间就缴纳了这笔税款,并没有少缴税款,稽查局认定我厂偷税并处以罚款正确吗?我厂未按期限缴纳罚款,稽查局就有权从我厂的银行存款中划扣罚款吗?
近日,笔者到某企业走访,一见面厂长就诉苦:缴了一笔“冤枉”税。问及原因,该厂销售纯净水收取了5万元的包装物押金,由于收取包装物押金时间已一年多了,在税务稽查时被认定为销售收入,补征了增值税50000÷(1+17%)×17%=7264.96元。“押金迟早都要退还的,却被视入销售收入征税,你说冤不冤?”厂长说。
某大型国有企业(简称A企业)因产品转型、企业改制,造成部分房产主要是仓库闲置,下岗失业人员增加,为了盘活资产,增加效益,该企业准备对闲置的房产进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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