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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应用研究』

应尽快规范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

数据编号:K01-F75159

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逐步完善和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大,套期保值业务已涉及到许多现货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领域。笔者以为,未来套期保值业务将成为普通企业和个人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未来的财务管理人员,将熟练掌握套期保值这一工具,为经营决策者提供相关依据,使企业达到以下目的:锁住原料价格,降低商品成本,以获得最大利润;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转套期保值业务为非套期保值业务,以获取利润,或者在两个市场价格均不利的情况下避免受到双重损失;合理节税,将期货业务赢利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通过库存商品递延各期;调节资金流,起到融资作用,使企业具有较高的资信水平,增强运作能力;收集相关供货商信息,为现货交易提供最佳策略,有效保证商品供应,稳定采购,为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奠定基础。
    但是,目前我国财政部将期货业务列为特殊经营行业的会计业务。对列入这些行业的企业,我国的会计制度尚未深入涉及,没有统一详尽的核算标准,其业务处理也较为复杂,这使得进行期货投资的企业的会计处理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目前,商品期货交易分为套期保值业务和非套期保值业务。办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在“期货保证金”科目下设置“套保合约”和“非套保合约”(投机)明细科目。
  企业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为:如果现货交易尚未完成,而套期保值合约已经平仓的,套期保值合约平仓损益不确认为当期损益,计入“递延套保损益”科目,待现货交易完成时,再将期货上的盈亏与被套期保值业务的成本相配比,冲减或增加被套期保值业务的成本;如果现货交易已经完成,套期保值合约必须立即平仓,以实现套期保值目标。
    以下举例说明期货投资企业普通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保证金的划拨。
    例1:甲公司为粮食加工企业,2005年3月存入期货公司保证金专户的保证金为200万元。两个月交易后,保证金专户中,尚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为80万元,2005年5月,划出资金30万元。
    1.3月向期货公司划入保证金时
    借:期货保证金——某期货公司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2.5月划回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期货保证金——某期货公司     300000
    这样,资金的处理就存在一定问题。目前,会计制度视期货保证金为债权,所以专设“期货保证金”科目来核算。但是,随着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这一理念必定要被更新的观点所取代,事实上,期货套期保值和非套期保值(投机)业务逐渐被企业或个人视为投资的工具。目前,会计制度规定一般企业投资股票市场的资金用“其它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来核算,那么,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和非套期值业务是不是投资的范畴,其期货保证金与证券保证金也有许多相似之处,这值得我们进行更深入地研究。
    另外,在“期货保证金”下明细科目的划分不够明晰。其下设两个明细科目,“套保合约”和“非套保合约”,那么,已划入期货公司或期货交易所的保证金专户,但尚未被合约占用的资金,在会计科目下又如何清晰地反映呢?
    (二)浮动盈亏的核算。
    例2:甲公司为粮食加工企业,预计2005年4月份需要大豆原料300吨。2005年2月,大豆现货价格为每吨2500元左右,预计4月份大豆价格将上升。但企业目前因现金短缺,无法购入大豆,因而采用套期保值交易来回避现货价格风险。甲公司于2月1日买入30手大豆期货合约(每手10吨),每吨价格2500元,按5%支付保证金;甲公司3月3日卖出2月1日买入的30手大豆期货合约,每吨价格2650元(不含税,假设增值税率13%)。4月1日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现货交易完成。有关业务处理如下:
    (1)2005年2月1日,开新仓买入300吨大豆期货合约,每吨2500元,按5%支付保证金,建立套期保值头寸:
    借: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   37500(300*2500*5%)
    贷: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   37500
    (2)2005年3月3日,卖出平仓,实现盈利45000元:
    借: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   45000((2650-2500)*300)
    贷:递延套保损益           45000
    同时转回套保上的保证金:
    借: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     82500
    贷: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   82500(37500+45000)
    (3)2005年4月1日购入现货大豆300吨,每吨2600元:
    借:库存商品——大豆     780000(300*2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1400(780000*13%)
    贷:银行存款                   881400
    同时转出递延套保损益
    借:递延套保损益         45000
    贷:库存商品             45000
    关于以上会计分录的几个问题:
    1.期货月底损益的核算: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经营活动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在会计核算工作中自始至终应坚持谨慎性原则。我国会计制度规定,谨慎性原则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设置秘密准备。按照谨慎性原则的要求,目前资产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分别是: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减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但是,不管是持有套期保值合约还是非套期保值合约,财政部对于盈亏的不确定性都没有作出明细的规定。而是在亏损至保证金不足,追加保证金时规定:
    借:期货保证金——某期货公司
    贷:银行存款
    如果发生浮动盈利,企业不需要追加保证金,也就不需要进行任何会计账目处理。这种做法显然存在不足之处:一是不能准确地通过会计账目反映情况,核实账面价值。二是不能更好地体现会计制度中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2.会计分期的问题:期货业务有其特殊性,所以,在期货会计实务中形成了一些特殊的跨期摊配事项和损益确认事项。
    会计分期假设将企业持续不断的经营活动人为地划分为等距的会计期间,为分期确定企业经营损益设定了前提条件。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会计分期都是重要的,它是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也是会计确认、计量的依据。但是,随着客观经济环境变化而出现的新的经营业务也波及到了这一假设,从而形成了依赖这一假设不能解决的一些会计事项。由于只以会计年度为对外报告的期间而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满足报表使用者的需要,由此就有了中期会计报告和以企业清算期为特殊报告期的特有报告事项。而期货业务的发展,已使现行的定期财务报告制度难以及时提供有效的信息,这些业务都要求依据各类事项确定出独特的损益确认等期限要求。因此,财政部应制订一套有效的办法,更好地适用于会计期货业务。
    3.纳税调整的问题:由于财政部没有对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进行详细的规定,不少投资企业误以为,通过套期保值交易所得利润不用交纳所得税。而事实并非如此,它只是通过递延在库存商品中,递期分期而已。其它项目,如固定资产折旧、股权投资的所得税纳税调整都有明确的规定,而对期货会计业务的规定尚未出台。
    另外,期货交易是高风险的投资业务,在套期保值业务转为非套期保值业务中,或者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中,取得巨大盈利或者发生巨大亏损都是极有可能的。直接通过递延套保损益,转入到存货成本中,这不利于相关涉期企业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不利于存货成本的正确核算,也不利于推动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4.期货交割的有关问题,比如升贴水的计量和核算等,也没有明确的会计处理规定。
期货日报 杨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