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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修订的《会计法》对总会计师的地位、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并没有什么具体的法律规定,只是在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为适时修订《总会计师条例》提供法律依据。不过,作为与《会计法》相配套的《总会计师条例》,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
《会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的规定。”为什么要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作出特别规定主要是因为公司、企业在组织形式和经济活动上的特殊性,导致其会计核算不同于其他单位。具体而言:
《会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是我国会计工作的重点,也是造假帐,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为此,修订后的《会计法》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中容易出现虚假、舞弊的环节,作出了禁止性的强制规定,以制止、防范造假帐等问题。
会计监督的特点是利用货币计价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综合的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在利用价值指标进行货币监督的同时,也要进行实物监督,以保护单位公共财产的安全和完整。会计工作的监督可以分为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从《会计法》规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内容看,其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或者说是吸收和借...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
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控制环境,二是会计系统,三是控制程序。
《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的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并不是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直接代替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而是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并有正常途径了解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保证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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