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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作了如下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这一规定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会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这是对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保密要求的规定,也是修订后的《会计法》增加的一项重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监管部门对会计监管负有如下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对会计监督负有如下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人民银行对会计监管负有如下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对会计监督负有如下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部门对会计监管负有如下职责: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会计法》第三十一条对此作了如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
就这一问题,《会计法》第三十条作了如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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