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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2003年度部门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82号

数据编号:K01-F32095

发文时间:   2004-2-13
实施时间:   2004-2-13
法规类型:   其他财务法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评价[2004]182号
关于印发2003年度部门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和掌握全国国有企业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情况,我们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资委主任令第4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以企业会计报表为基础,制定了《2003年度部门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统一格式,由封面、主表、附表组成(见附件1),适用于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编报。
  二、部门监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遵循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在全面开展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见附件2)统一规定的编制口径和方法,依据2003年12月31日年终财务决算结果和其他有关资料,认真编制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本套报表填报范围为部门监管企业总部及全部各级子企业。各级子企业包括所有全资和控股各级子企业(下同)、分支机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四、本套报表的基本单位填报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三级以上(含)各级企业,第三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三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含)以上企业填报,第二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基本填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五、集团型企业须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合并报表的编制原则、编制范围及编制方法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执行。
  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报表合并时,应当以2003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应币种汇率的中间价折算。
  六、各有关部门报送国资委的本部门监管企业汇总财务决算报表须以“万元”为金额单位打印(计算机自动生成),计算机存储介质中的数据仍以“元”为金额单位。
  七、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组织本部门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填报工作,在细致组织、层层审核的基础上,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和完整,并于2004年4月25日前报国资委(统计评价局)。
  具体报送内容为:加盖公章的本部门监管企业汇总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包含汇总数据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数据的计算机存储介质;本部门国有资产运行分析报告。
  八、2003年度部门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为减轻部门企业填报负担,促进数据共享,在软件中已设置有关数据导入功能,可以从《2003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数据处理软件中直接提取相关数据。
  各有关部门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联系电话:63193807,63193798。
  附件:1.2003年度部门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2.2003年度部门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