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时间:
2002-7-18 实施时间:
2002-7-18 法规类型:
其他财务法规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财办企〔2001〕568号)文件的精神,现对做好本市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要求
此次核查面为已投产(经营)企业户数的10%,由各财政部门自行择户核查。核查工作可结合《会计法》执法检查进行,对已经进行《会计法》执法检查的企业不再重复核查,但可纳入此次核查面。
二、核查时间
各财政部门应在8月底前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核查情况的书面总结和汇总报表送市局企业一处。
三、核查内容
(一)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二)会计基础工作是否健全;
(三)是否违反成本费用开支规定,多提多摊成本费用;
(四)中方职工各项权益资金是否得到保障;
(五)是否存在偷漏税行为;
(六)中介机构执业情况是否规范。
四、其他事项
今后,对企业财务报告的核查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市局不再每年发文布置,由各财政部门按要求安排每年的核查工作,并在每年8月20日前上报核查情况的书面总结和汇总表。 附件: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核查情况汇总表(一)
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核查情况汇总表(二)
(编者注:附件略) 二00二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