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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63号)

数据编号:K01-F27895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清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查的内容和范围。清查的内容是:供销合作社系统实际发生的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有效资产的各项损失占用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及其他资金情况;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库存的地方储备棉和商品棉数量、成本情况;对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转拨财政性资金、收取所属企业管理费和经营利润、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其分布情况等。通过清查供销社财务挂帐,分清性质,分清责任,为分级消化财务挂帐问题提供依据。清查的范围是: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具有法人资格且独立核算的所属企业或基层社。清查时间为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业截止到1999年8月31日)实际发生的财务挂帐金额。1992年以前尚未消化处理的中央和地方政策性亏损挂帐数额,按统计表格填报。
 二、成立辽宁省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清查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省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供销合作社,承担全省清查的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由计委牵头,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将清查小组名单报省清查小组。
 三、此次清查要严格遵照国办发〔1999〕83号和国务院清查小组《关于开展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的通知》(计经调〔1999〕173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清理办法和清查统计表填报工作,由省清查小组另行部署、培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准确鉴定”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任意调整历史帐目及阻挠调查核实和清理核查工作的,要严肃查处。
 四、此次清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被清查单位必须用各级财政和供销社等部门规定的计算机软件逐户录制数据软盘和汇总报告,报本级清查小组审核确认,并经本级政府核准后上报。市清查结果报告和汇总统计数据软盘,务于1999年12月25日前由市清查小组报省清查小组。省供销社直属企业的清查工作,由省清查小组直接组织实施。
 五、此次清查供销社财务挂帐工作,对解决供销社遗留问题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抽调专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严格把关,共同努力,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各级供销社及其所属企业和基层社,要积极配合做好清查工作,如实填报统计数据,实事求是说明财务挂帐成因。对在清查工作中,拖延推诿,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数据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地对清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清查小组报告。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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