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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考核暂行办法 杭财国资[2003]407号

数据编号:K01-F17820

颁布日期:20030825  实施日期:20030825  颁布单位:杭州市财政局
  各财务总监:
  为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作用,根据《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和财务总监工作特点,我们制定了《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考核暂行办法》
  二OO三年六月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作用,根据《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财务总监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总监是指杭州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国资部门)委派到市级国有企业(以下称企业)任职的财务总监。
  第三条考核是财务总监聘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证监管质量的前提条件。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财务总监与其工作职责一致性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是为准确评价财务总监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考核内容由财务总监职业道德素养、本职工作实绩两部分组成。
  第五条 财务总监的考核工作由市国资委办公室(以下称国资办)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工作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并以日常考核为基础。
  第七条 考核的年度为公历年度。年度考核在翌年初进行。
  第八条 日常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有关法规及《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报告制度》(以下称报告制度)情况。
  (二)遵守任职企业的规章制度情况,干部群众反馈的意见或举报经核实的情况。
  (三)交办任务完成的质量、及时性情况。
  第九条 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年度终了由个人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认真写出书面材料。
  (二)考核工作小组组织人员赴相关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听取经营班子和职工代表的意见,了解工作情况。
  (三)由考核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日常考核内容、个人总结材料及实地考察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条 年度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具体评比项目和评分标准如下:
  (一)职业道德素养(15分)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修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5分)
  2.热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服从领导,忠于职守;诚实守信,顾全大局。(6分)
  3.工作方法方式得当,执业形象良好;遵守劳动纪律,有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的精神。(4分)
  (二)本职工作实绩(85分)
  能帮助任职企业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及时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能制定详尽周到的工作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按时提交上报各类材料并有一定深度,能为上级部门采纳或带来有益启示的。报告内容真实可靠,完整齐全,重点突出,结构分明,条理清晰,说理透彻,结论及建议有可操作性。
  1.月度报告反映1、2、4、5、7、8、10、11月的工作内容(8分);
  2.季度报告反映1、2、3季度情况(9分);
  3.年度报告除汇报任职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核报告书》外,还须上报《财务总监年度监管工作报告》,重点反映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有效防止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业绩;指导企业改进核算体系,促使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合法、完整的情况。(43分);
  4.专题报告按报告制度要求积极完成(15分);
  5.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布置任务(10分)。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监管不力,或在年度内企业有重大违规行为知情隐瞒不报,使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失真、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核实视情节扣发一定比例的全年奖金。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通知财务总监本人,并向有关部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财务总监续聘、解聘及奖惩的依据。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的奖金按照考核结果的百分比折算发给。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发生《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聘任合同》规定的解除聘用条款情况的,当年不再进行考核,也不兑现奖金。
  第十六条 由于财务总监三年聘任期限及工作的特殊性,设立财务总监个人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按财务总监当年可得奖励金的20%提取,存入国资办开设的专门帐号(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企业的各类审计、检查中,出现财务总监任职期间有在监管范围内发生失职行为,视情节扣减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  财务总监可得的风险基金及利息在财务总监任期届满或离任时返还。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财务总监聘任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200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