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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1998]34号

数据编号:K01-F16694

颁布日期:19980618  实施日期:19980618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审计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制定了《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粮食局 陕西省审计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精神,现就我省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提出以下办法。
  一、清理的范围,是指全省国有粮食企业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油收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上述粮食企业是指从事定购粮、保护价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批发业务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口粮、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经营业务的企业,不从事上述经营业务的粮食企业不纳入清理范围。
  新增财务挂帐,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资产的各项开支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挤占挪用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粮食企业库存粮油、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可收回的应收帐款、进项税等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不得列入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范围。
  二、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根据成因具体分为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费用挂帐、地方财政未补挂帐、经营亏损五种类型。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应由粮食企业自行处理的开支和损失,不得列入财务挂帐范围。
  (一)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是指粮食企业挪用粮油收购贷款从事期货、股票、房地产经营及购置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已计入和未计入盈亏的利息开支和本金损失;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的开支;违反有关规定支付的罚没款项;以及其他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
  (二)财产损失,是指粮食企业因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已计入盈亏和待处理的财产净损失。包括: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净损失,人为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坏、丢失、被盗等净损失。
  (三)费用挂帐,是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应在当期摊销而未摊销的费用支出,以及当期已经发生应计入盈亏而未计入的费用支出。
  (四)地方财政未补挂帐,是指粮食企业因省、地、市、县(区)财政按政策规定负担的补贴款不到位而未弥补的有关开支。
  (五)经营亏损,是指粮食企业在经营粮油过程中因市场变化、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亏损。
  三、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成因分为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四种类型。
  (一)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从事粮油粗加工、精深加工、自制包装物、建筑、酿造、运输、饮食服务、种养殖业等业务,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二)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购建简易粮仓、烘干塔、输送机、运输车辆等生产性设施,剔除财产损失和累计提取折旧后净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三)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兴建楼堂馆所、购置通讯设备、小汽车等非生产性设施,地方政府从粮食企业调用资金,外单位及个人借款,对外投资及经营期货、股票、房地产等,剔除财产损失、累计提取折旧和经营亏损后净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四)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可列作坏帐损失但尚未作为坏帐损失计入盈亏的应收帐款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上述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属于中央财政贴息的内容是:财政未补挂帐、经营亏损、费用挂帐、生产性固定资产及不可抗拒原因形成的财产净损失;不属于中央财政贴息的内容是: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人为原因造成的财产净损失、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占用贷款。
  四、清理审核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总体要求是:准确界定性质,合理区分责任,实事求是核实数额。具体以企业年度决算为依据按以下类型分年清理:
  (一)财政应补未补财务挂帐指粮食企业因执行国家政策,应由财政按规定标准负担的补贴款不到位而形成的挂帐。主要包括国家储备、国家专项储备、国家临时储备、省级储备、省级临时储备及地市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军供粮油差价补贴;抛售粮食平抑市价差价补贴;保护价收购超储补贴;救灾粮差价、费用补贴;老挂帐利息补贴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它有关补贴。财政应补未补财务挂帐的清理、审核,以各级政府发布或财政部门制定的补贴政策为依据,按照规定的补贴数量、标准及拨补情况,逐项进行清理、核实,分清责任。
  (二)企业经营性财务挂帐是指剔除财政应补未补财务挂帐以外的粮食企业挂帐,主要包括经营性亏损、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费用挂帐、财产损失及其它挂帐。企业经营性财务挂帐的清理、审核,以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定为依据,按照挂帐的因素及内容分年逐项清理。
  (三)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按照占用的成因进行清理。
  五、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方案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由省、地、市、县(区)政府按粮食企业隶属关系,统筹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各地市政府要在坚持统筹资金、按期归还的前提下做到分清责任、谁欠谁补,区别对待、分年消化。
  (一)应由中、省负责消化的国家储备的新增部分、国家专项储备、国家临时储备、省级储备、省级临时储备粮油和保护价收购超储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军供粮油差价补贴及救灾粮差价、费用补贴,由中、省财政按规定在消化期内清算拨补。
  (二)应由地、市、县(区)政府负责消化的财政应补未补财务挂帐原则上收到地市财政,由地市财政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财政应补未补财务挂帐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统筹资金消化本金。消化期内的利息按同期粮食收购贷款利率,由省财政按中央规定直接计算拨补到各地市财政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财政应补未补财务挂帐利息专户”。考虑到各地粮食产销数量、财力状况和挂帐数额的差异,财政应补未补财务挂帐全省平均在8年内消化。各地市具体消化年限待清查审计工作结束后另行研究决定。
  (三)新增经营性财务挂帐由粮食企业负责在8年内消化。经营性财务挂帐款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作变动,粮食企业的开户银行要将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与其他贷款分开,实行专户管理,粮食企业单独记帐。属于挂帐停息的,由省财政按中央规定将补贴的利息通过省农业发展银行直接计算下拨到各级粮食企业在当地农发行开设的挂帐专户;挂帐本金由挂帐企业在8年内归还银行贷款。不属于挂帐停息的,挂帐本息由挂帐企业在8年内归还银行贷款。
  (四)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占用情况和责任分别处理。
  1、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一律划转到有关国有商业银行。
  2、粮食企业购建用于粮食收储业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经严格审核后按新增财务挂帐的处理规定进行消化。其中属各级政府规定购建的,划入财政应补未补财务挂帐,其余一律划入经营性财务挂帐。
  3、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占用贷款,由粮食企业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逐期摊入损益,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4、粮食企业其它挤占挪用贷款,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处理。地、市、县(区)政府挤占挪用的,由地、市、县(区)政府统筹资金,在新增财务挂帐消化期限内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粮食企业挤占挪用的,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由省、地、市、县(区)粮食主管部门督促粮食企业尽快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六、落实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帐的责任和资金来源。地市政府(行署)和省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尽快落实消化挂帐的资金来源,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在规定的期限内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地市负责消化的挂帐,由地市政府(行署)与省政府签订责任书,并分清财政和粮食部门的责任。粮食企业负责消化的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由粮食企业与同级农业发展银行签订责任书,同级政府负责监督落实。
  (一)用于消化财政应补未补财务挂帐的资金来源有:
  1、消化挂帐期间,各地市原用于消化挂帐的粮食亏损退库基数不能减少;
  2、人均财力较好,原亏损退库基数偏低的地市要适当增加粮食亏损退库基数;
  3、新增财力和预算外资金;
  4、其它有关资金。
  (二)用于消化经营性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资金来源有:
  1、粮食企业要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坚持顺价销售,保证从1998年6月1日起粮食收储企业不再发生新的亏损,在还本期限内,从经营利润中限期归还;
  2、考虑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粮食企业上缴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用于消化新增挂帐;
  3、对粮食企业的各项检查和罚没收入,要全额返还给企业,用于消化新增挂帐;
  4、对有实物资产占用的不合理占用贷款通过拍卖、转让取得的收入要用于归还银行挂帐本息;
  5、其他有关资金。
  七、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范围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停收利息。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相应增加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纳入消化计划。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消化本金,财政和粮食部门要按各自承担的责任,将挂帐及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利息和本金及时拨付给农业发展银行。
  八、清理、审核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财政、审计、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地市政府(行署)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继续抓紧完成1991粮食年度末政策性财务挂帐消化任务。同时,尽快清理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制订切实可行的消化计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逐地市下达具体消化方案。
  九、对各地市政府(行署)负责消化的财政应补未补财务挂帐和应由企业负责消化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情况要进行考核。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各地市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加强检查、监督和审计,扎扎实实做好消化工作,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十、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8年6月18日